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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美国总统大选,再把这篇文章放出来。

很多美国人自己也搞不清楚选举人团制度是怎么回事。因为它实在是太复杂、牵涉太多利害关系、又经历了太多蜕变。

选举人团制度可能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民主选举制度。

首先,它不是直选,不是民众一人一票直接选出得票最高的总统候选人。而是每个州以普选或指定的方式先选出一些「人民代表」(现在几乎都是指定了),再由这些「人民代表」选出总统。这些「人民代表」就叫做选举人(elector),他们的群体叫做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

其次,选举人团奉行「赢者通吃」原则。也就是每个州的所有选举人都要投票给本州得票最高的总统候选人。也就是说,当一个候选人得到这个州最高票的同时,就可以拿到这个州所有选举人票,不管这些选举人自己是什么党派,都必须投给ta。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选举总统,不在于赢了多少人,而在于赢了多少州。各州选举人人数等同于这个州在国会中所占据的席位。一共538张选举人票,各州占有票数不等,总统候选人获得270票算赢。

这里面最为人诟病的地方,一个是如果你生活在你所反对的党派占多数的州,你个人的投票基本上不算数;第二个是作为选举人,你甚至不能按照自己的心意投票,必须奉行「赢者通吃」原则。

你大概已经看出来了吧?这种选举制度,实际上体现的不是人民的意愿,而是党派的意愿。党派当然不可能代表人民,否则就没必要拉党结派了不是吗?党派代表的是利益集团。美国选举制度是为了维护利益集团之间的某种平衡,这在过去还可维持,但在美国社会严重撕裂的情况下,党派之争的弊端就显露无遗,为了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出卖国家利益这种事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结局。

而这样一个结局,在设立这个制度之初就已现端倪。


1 南北之争

回到1787年,刚刚独立没多久的美利坚合众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

这次会议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商定美国总统的选举方法。

乔治华盛顿最为合众国第一任总统已经没有悬念、众望所归。但在华盛顿之后呢?怎么选?历史上没有前车之鉴。怎么办?

当时有三个方案:第一个是由国会选出,第二个是全民直选,第三个便是选举人团。

第一个方案被否定是因为担心权力过于集中。作为立法机关不能直接产生行使行政权力的总统,有违权力制约的原则。

第二个公民直选其实是最早被否定的。

这是因为美国独特的联邦制。每个州各自为政,这些州首要考虑的并非「美国」的利益,而是自己这个「邦国」(注[1])的利益。正因为这个原因,公民直选一早就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会造成各个「邦国」的利益分配不均。有的「国」大,有的「国」小,有的人口多,有的人口少,有的是城市人口,有的是农业人口。基本上,人口越多,占有的国会席位越多,从联邦调用的财政预算越高。

人越多,权力越大,钱就越多。这涉及到选举,也涉及到各州在联邦的地位。

由于南方都是蓄奴州,黑人没有投票权,按理说不应该算在人口统计中。但这样一来南方州人口大幅缩水,直接影响到他们在联邦的席位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利益。所以他们坚持将黑奴计算在统计人口中。

北方州不同意,“你们都不把黑人当人看,凭什么统计人口的时候要算在里面?”

南方州才不管,反正不同意我们就走人,你们成立自己的合众国,我们不玩了。

就这样,最后达成了一个把黑人算作3/5个人的政策。这就是臭名昭著的「3/5妥协政策」。

南方州反对直选,主要原因也是在此。

由于南方州大量人口是黑奴,直选就意味着每次选举北方的投票人数一定会超过南方,南方奴隶主集团的利益就会要受制于北方,所以他们也不干。

最后,决定采用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人团制度的最大受益人正是南方各州。加上3/5黑人人口之后,人口基数变大,但有资格投票的人数又极少,这样一来南方奴隶主们相对于其他各州投票人所投票的权重是相当大的。这个政策红利直接导致了前20几个总统,几乎全部来自于南方的奴隶主。

总的来说,采用选举团制度而非直选是政治博弈的结果,更准确的说,是南方州为了确保奴隶主集团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不受联邦的辖制和影响执意争取来的结果。它从一开始就不是以美国国家利益为重,而是以各州、特别是南方奴隶主集团的利益为重。


2 党派之争

宪法制定人最初设计选举人团制度的时候,还没有党派,第一个总统乔治华盛顿是无党派人士。

在当时制宪代表们想象中的选举图景中,是没有党派之争的。他们希望看到的是有好几位优秀的候选人,各个州选举人根据各人的综合素质进行投票。拿到绝对多数票的任总统,第二多数票的任副总统。所以那个年代常有总统和副总统分属两个不同党派的情况出现。

因为期待看到多人竞选,制宪代表认为很可能没有人能拿到绝对多数票,或者打成平手,这个时候就得由众议院来裁定谁为总统。这有点类似天主教选红衣主教:由各州选取德高望重的选举人,代表本州公民做出投票,任人唯贤。

“选举人团的原意是让各州最有见识和智慧的公民代表其他人选出最优秀的人来成为总统,不受各州和党派的干涉(The original idea was for the most knowledgeable and informed individuals from each State to select the president based solely on merit and without regard to State of origin or political party“。[注2]

选举人不仅应该独立于党派,而且还要特别遵从自己的良心。这和今天的选举人全部归属同一党派、并按照党派的利益全部投给一位候选人的「赢者通吃」的做法简直南辕北辙。

那么「赢者通吃」的局面是怎么来的?

讽刺的是,它正是党派之争的结果。

刚刚成立的合众国很快就产生了政党——以Alexander Hamilton为首的联邦党人(Federalist)以及Thomas Jefferson为首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

再强调一下,所谓党派,代表的是不同利益集团。Federalist主要代表北方工业资本家和银行家的利益,Jefferson代表南方农场主和奴隶主的利益。这两边的争夺、对抗、泼脏水的事做的一点也不比现在含糊。相同的竞选文案隔了200多年拿到现在完全不过时。

1800年大选是一个重要转折点。

首先是第一候选人民主共和党的Jefferson和同一政党的第二候选人Aaron Burr获得了相同票数。结果只能交给联邦党人为主的众议院裁定。这就尴尬了。敌对党派的议员要来裁定自己党派内的候选人谁来当总统。

因为选票不分总统/副总统,票数最高的就是总统,票数第二的就是副总统。联邦党人使坏,想让第二候选人成为总统,羞辱Jefferson一番。结果两边僵持不下。后来在Alexander Hamilton的劝说下,联邦党人才支持Jefferson成为总统。因为这件事,国会通过了第12修正条款,规定总统和副总统要分别选举。

而同时出现另一件事,影响更加深远。

那就是Jefferson说服他的老家佛吉尼亚州将所有选举人票都投给他。作为报复,麻省选举人把所有票都投给了他的对手John Adams。这是第一次选举人受到政党绑架。在这之后,政党与各州的连接愈加紧密,政治、经济的网络越来越错综复杂,难以分割。

而党派又直接关系到各个州在联邦的地位、权力范围和经济利益。在党派之争愈演愈烈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州采取了全部投给一位党派候选人的做法,来换取最大化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这就是今天司空见惯的「赢者通吃」原则。

但事实上,这条原则只是「潜规则」。它根本不是写在宪法上的,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宪法精神的。但当所有的州都选择这么做的时候,谁还管它违宪不违宪呢?


3 改革的契机

当然,美国政界不同利益集团对于选举人团制度一直都存在争议。但并不是因为对公平和公义的坚持,而是因为它给予了南方各州太大的权重,太大的利益。

这中权力上的失衡在南北内战后更加变本加厉。虽然废除了尴尬的「3/5妥协政策」,让全部黑人都计入人口统计,但南方各州不断设置障碍阻止黑人投票,比如让没受过教育的黑人读选票,读不下来就不能投票。这样一来,南方奴隶主集团的权重没有减弱反而增加了。这是北方州万万没料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北方各州提出了改革选举人团的建议,但每次都被南方各州轻易化解。

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1970年。

1968年,共和党人尼克松、民主党的Hubert Humphrey,还有一个第三党派的Wallace一同竞选。

这个Wallace唯一的目的就是挑动南方白人的种族歧视—— ”昨天种族隔离,今天种族隔离,永远的种族隔离“是他著名的参选口号。他之所以参选,是为了尽可能的获得票数,阻止尼克松和Humphrey其中任何一位获得多数票,从而以他的票数换取逆转民权运动的政治目的。

最终是尼克松当选。但这场闹剧让更多人对选举人团而不是公民直选产生不满。1969年,众议院以83%的高票通过了废除选举人团、代之以公民直选的提案。结果在参议院撞了南墙。

参议院领袖是南方州坚定的种族隔离人士James Eastland。要知道,自建国以来选举人团给予南方利益团体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让他们坚信绝不能放弃选举人团,特别是在民权运动的高潮中,无论如何不能把这权力交出去。结果参议院使用冗长辩论(filibuster)的手段最终让这个提案胎死腹中。选举人团制度存在至今,再也没有什么能够动摇它的地位。

这就是在选举人团制度的历史。其实今天世界上没有一个民主国家采取这种投票选举方式选出他们的领导人。这是明显的维护利益团体而忽视甚至损害人民利益的制度。在选举人团和赢者通吃的政策下,公民个人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可以说非常有限。

政党和各州的利益交换如此之绵密,让选举人完全成为了为各利益团体效忠的工具人。当年那些州首先采用赢者通吃原则时,制宪委员会那些人包括Hamilton、Madison、甚至自己使用这个手段的Jefferson都承认这么做是违背了宪法精神。Hamilton反对的尤其激烈。他认为选举人应该是最具分析能力的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鉴察候选人身上是否有担任总统的特质和能力[注:3],而为了投给一个候选人提前指定选举人的行为使得这种努力消失殆尽。

一开始公民投票的选票上印的并非党派领袖/总统的名字,而是各个选举区(district)选举人的名字。现在选票上甚至不再出现选举人的名字,用候选人的名字直接代替了选举人。意味着这位候选人一旦获取多数票,所有选举人都要选他。

而所谓的深蓝州、深红州,翻红翻蓝如此艰难,以至于生活在这些州持不同政见的公民完全丧失了投票热情。在加州的共和党人、在德州的民主党人,无论再怎么投票,也无法改变自己州的颜色,于是他们的票根本就是投了白投。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投票比例几乎是所有民主选举国家里最低的。

总统选举与党派之争纠缠到今天这种地步,选举人变成利益团体的傀儡,利益团体为了一己之私出卖国家,这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雷,现在的情况,只能说是疾入骨髓,神仙见了也要跑路了。


注解:

注1: 美国各州就是state,所以说「国」也不为过。

注2: William C. Kimberling, Essays in Elections: The Electoral College (1992)

注3: “The selection of the president should be made by men most capable of analyzing the qualities adapted to the station of president.”